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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6-29点击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在现场了解工程实践过程、初步掌握工作流程、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实习按内容可分为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按形式可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按地点可分为校内实习、校外实习。

第三条  为使全校实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实习目的与要求

第四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直接接触和了解社会、生产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实际技能,培养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敬业精神和责任心。

第五条  实习教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了解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二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三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知识;

(五)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

第三章  实习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习教学文件包括校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材(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等。

第七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依据,主要包括实习目的、方式、内容、参考资料、考核方式等。

第八条  教学单位应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教材(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在实习开始前下发给学生。

第九条  实习报告是检查学生实习效果、总结实习经验的主要依据。教学单位应按照统一模式组织学生根据实习的主要内容、学习与工作的表现、收获与体会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实习报告要体现出实习内容的综合性、实践性。

第四章  实习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培养方案下达实习教学任务,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实习教学。实习教学安排须在实习前一周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须由带队教师说明原因,经专业建设负责人及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集中实习必须成立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实习队,其负责人由教学单位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担任,负责安排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对于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的“接收函”,经所在专业审查(含对接收实习单位及其指导人员等资格的审查),并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严格审查、严格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除要求校内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分散实习学生的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问题、严把质量关外,应明确接收实习的单位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中级及相当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分散实习,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实习小组:到每个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数至少3人,组长1人。

(二任务布置:在实习前指导教师按基本教学要求,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问题给学生,使学生带着问题到实践中去。

(三实习日志:指导教师须要求学生在分散实习的过程中认真填写好实习日志,如实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收获、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实习抽查:实习期间要求指导教师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五实习单位鉴定: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给予学生实事求是的实习鉴定。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习教学过程和实习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指导,经常对实习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和分析。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有效果。

第五章  实习基地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按地点分为校外实习基地和校内实习基地。

第十八条  每个专业必须建立2~3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并能保证80%以上的本专业学生到基地实习。选择校外实习基地应考虑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体现“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良好关系。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后可由学校或教学单位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和教学单位各执一份。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承担校外实习基地的双方共建工作、实习教学内容安排与教学工作。

第六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教学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实习考核。考核可以采用答辩、讨论、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可会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作业、实习笔记和实习报告的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或雷同;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七章  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为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但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每班指导教师的人数不低于2人。

第二十四条  教学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实习指导教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实习指导教师,须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习教学任务,指导教师提前一个月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会同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内容、日程安排。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习本规定及实习教学大纲,使学生了解熟悉实习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实习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教学单位在使用实习经费时,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支,根据实习计划与安排统筹分配、合理调节。

第二十八条  教学单位应保证实习经费专款专用,每学期初将实习经费使用预算报学校备案。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教学单位应依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凡有违背本规定者,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